宁夏出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宁夏日前出台《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保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该项《意见》规定:今后宁夏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缴费参保形式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其具体方式:可以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失业人员管理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代理机构办理个人缴费参保手续。《意见》规定:个人缴费参保应以统筹市(县)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按当地统账结合或单独建立住院统筹的不同缴费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见》同事规定,无论选择哪种参保方式,都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意见》规定个人缴费参保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当地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补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单位)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以统筹市县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15年。
《意见》对缴费中断的续保办法做了规定: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但其个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个人缴费参保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效时间和实际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计算:(一)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生效时间应从续保之月算起向后推迟,推迟时间按所中断的时间计算,但不应少于3月。(二)扣除中断时间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意见》规定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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