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在世界范围是如何发展的?

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西方国家经济危机此起彼伏,为了克服经济萧条的负面影响,稳定社会,西方国家把经济干预和调节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生产以及国民收人再分配领域,他们纷纷效仿德国,先后建立了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例如,丹麦1891年、英国1908年、法国1910年、瑞典1913年、意大利1919年都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20世纪30年代,美国爆发了空前的经济危机,劳动者退休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为此,美国于1935年也制定了《社会保障法》,建立起一整套老年、遗属和病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罗斯福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等。
1948年英国向全世界宣布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推动了社会保障在世界较大范围内实现向国家化、全民化和福利化方面的转变,瑞典、挪威、荷兰、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参照推行了英国的全面福利计划,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空前发展。并且,这些国家的养老保险法律至今已修改多次,非常成熟。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1999年建立养老、残疾及遗属的国家(地区)数为167个。
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国际劳工组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了著名的《费城宣言》,将扩大社会保障措施确定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在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和覆盖范围方面,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岁,也可由主管当局根据该国家或地区的老年人工作能力而规定更高的年龄条件。国际劳工组织《残疾、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第128号)规定,对于那些从事法律认可的艰苦工作或者有损于身体健康的工种的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应低于65岁。这些公约对各国规定退休年龄起到了较好的倡导和参照的作用。养老保险最初仅仅覆盖工薪劳动者,后来覆盖范围逐渐扩大,有些国家甚至覆盖到了全体国民。
总之,从养老保险的历史发展来看,一般认为,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50年代初,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时期;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进入肋年代后,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改革和探索的时期,许多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近年来发展变化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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