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养老保险阶段的保险呈现什么样的状态?

工业革命带来了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和人口结构的改变,在工业化国家,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开始瓦解。在经济上,以城市为基础的工业和服务业发展起来了,农业人口减少了,子女离开故乡到城市就业和安家了;在政治上,某些利益集团已经产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在社会环境方面,人口流动的增加和受教育程度的差距,产生了代际之间的距离;在法律方面,遗产税和继承法的产生,使老人通过控制财产激励年轻一代赡养的手段出现了危机;在人口方面,出生率在下降,人口在向老化发展。所有这些,都促使着家庭养老向新的模式转换。但需要指出的是,转换的只是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全部老年保障体系,即便是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终究不可能完全代替家庭老年保障的功能。即使是在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家庭老年保障对老年人也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养老保险是从德国开始的。1889年,德国首相俾斯麦建立了第一个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这一制度最初覆盖的范围很窄,但它已包括了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基本要素。劳动者在职时缴费,并得到承诺在年老时可以得到退休金。国家在其中通过立法形式承担了兑现的责任。继德国之后,欧洲一些国家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有些国家将养老金扩展到全体公民,同其是否就业及工资收入无关。与欧洲国家不同的是,美国一开始建立的是职业或行业年金制度。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之后,罗斯福总统开始实施“新政”,颁布《社会保障法案》是其重要措施之一。美国“新政”所建立的养老保险,是一种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在待遇标准上实行累退式的与工资收入相关联的制度,以照顾低工资劳动者。
需要提到的是,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和一些东欧国家,曾先后建立了覆盖范围广泛的由国家承担全部责任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建立了类似于前苏联的国家养老保险体系。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养老保险费用转为由各企业自行负担,但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并不在乎利润的大小和效益的好坏,因此,退休者个人在计划体制下并没有受到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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