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劳动法》第75条规定,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从当前我国社保体制上看,此条主要是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
允许试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3)《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
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5)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办法,如广东、吉林、江苏、大连等省市规定企业每年可按一定比例将补充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进成本)或税前列支。北京等地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用于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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