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养老保险新规,养老保险农民工可以领取

随着中国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险保障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社会保障中来。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根据农民工需求率低、覆盖面广、可转移性强、联系能力强的要求,将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农民工在城镇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必要对农民工参与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澄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险手续。
二、缴费比例。雇主和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4%~8%,扣除单位工资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这些措施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全国统一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全国性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农民工作为农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可以查询当地社保机构的社会保障组织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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