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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五大社保险种将综合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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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国内保险法目前尚未明确“不可抗辩”中是否包含“生存期满”的含义,即不管2年期满后被保险人是否仍然存活,保单效力都将“不可抗辩”,但这样做在实际案例运用中并不合理。保险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实践上大多采取以下手段,即只有2年期限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确认合同生效时点

要充分利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障作用,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重点就是确认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只有确认保险合同生效才可以开始计算2年的期限。

这其中就存在真实“生效”日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确认的缺点。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缴费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虽然《保险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就是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但相关保险专家表示,处理具体案例时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因而不可抗辩条款2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

特别注意,当投保健康险、重疾险等险种时,这些人身保险合同往往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此时这个承诺日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2年不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期,容易产生纠纷。

但即使确认了合同成立期满2年,“不可抗辩条款”也不是保障所有的情况。国内保险法目前尚未明确“不可抗辩”中是否包含“生存期满”的含义,即不管2年期满后被保险人是否仍然存活,保单效力都将“不可抗辩”,但这样做在实际案例运用中并不合理。假设被保险人确实有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并且在投保1年后身故,而保单受益人在2年期满之后再申请理赔,依照现在的《修订草案》已经超过期限,按照“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可以理赔,但却不合理。

保险法较为成熟的国家在实践上大多采取以下手段,即只有2年期限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投保时确有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并在2年期内已然身故,那么即使在2年后再提出索赔,保险人一般都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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