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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包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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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自1996年开展以来,为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加快和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推进,我市原已出台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已难以适应需要。为此,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

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自1996年开展以来,为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加快和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推进,我市原已出台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已难以适应需要。为此,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扩大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精神,我市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 女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差别费率 生育保险的征收费率同原来的统一1%调整为按本单位参保时女职工人数占所有在职人数的比例确定,即女职工占全部职工人数50%以下的,由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0.5%缴纳;50%以上的,按1%缴纳。
三、 调整和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其它药费,仍按原标准实行定额包干补偿,即生育一个小孩的,按2500元标准补偿,生育多包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500元。
2、女职工怀孕后实施人流、引产手术或者足月死产的,按500元标准定额补偿;实施节育措施的,按50元标准补偿;进行结扎术的,按800元标准补偿。以上待遇每名参保职工只能享受一次。
3、同时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四、 几个具体事项的规定
1、职工发生生育保险费用后,所在单位应于三个月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用人单位首次参加生育保险,从参保之日起30天后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实行缴费与待遇享受相挂钩,即不缴费不享受待遇,未缴或欠缴期间所发生的因生育引起的所有费用,生育和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3、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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