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海运货物意外保险条款的承保风险

一、1CCl982(A)、(B)和(C)承保风险概述
现将1982年伦敦意外保险协会海运货物意外保险条款的承保风险以表格形式予以概述,其详细内容,在此后将详细论述。
二、与ICCl982(A)、(B)和(C)有关的基本用语解释由于ICCl982(A)、(B)和(C)三种险别的承保风险范围和除外责任大小不同,因而它所使用的各种用语的含义也有差异。为使被意外保险人或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适当的险别,现将与ICCl982(A)、(B)和(C)三种险别有关的基本用语解释如下:
(一)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一词,尽管在ICCl982(A)、(B)和(C)三种险别中均未提及,但在海上意外保险实务中还是使用的。它是指因承保风险直接造成意外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而且该损失并非是共同海损而引起的。
(二)共同海损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意外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海难时,为避免财物遭受共同危难的损害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特别费用。在货物意外保险中,共同海损损失包括全部或部分损失,在ICCl982(A)、(B)和(C)中,除了“除外责任”或其他条款的不保责任外,对共同海损损失予以承保。
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共同海损的费用。在货物意外保险中,前者是指因共同海损行为而使意外保险标的被投弃入海直接造成的损失;后者是指船、货及运费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危险,船长及其他人为意外保险标的所支出的非常费用,如将船舶驶入避难港而发生的引水费、驳船费及卸货费等。意外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予以负责,并对因共同海损应分摊的责任给予赔偿。
(三)实际全损
在货物意外保险中,实际全损包括下列几种情况:货物全部被毁损、货物所有权被完全剥夺而且不可能回复)、货物完全丧失其原有属性或用途,以及载货船舶被宣布为失踪。ICCl982(A)、(B)和(C)三种险别中,只要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意外保险人予以负责。
(四)推定全损
货物虽非全部灭失,但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对被意外保险人来说,完成航程且于目的地交付货物已经不切实际,被意外保险人宁愿放弃货物所有权,将其委付给意外保险人,基于“推定全损”要求意外保险人赔付全部意外保险金额。MIAl906第六十一条规定,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意外保险人可以将损失以部分损失处理,也可以把意外保险标的委付给意外保险人,将该损失作为实际全损请求意外保险人赔偿。
ICCl982(A)、(B)和(C)在第十三条对推定全损作了如下的规定:“除非由于意外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由于恢复、整理以及运送意外保险标的到意外保险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本身价值,经对意外保险标的进行合理委付的情况下,得按推定全损赔偿,否则本意外保险不负推定全损的赔偿责任。”因此,被意外保险人基于推定全损而要求意外保险人赔偿损失时,必须将委付的意思通知意外保险人,以使意外保险人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以及有时间减少或防止损失的进一步发生。
如果意外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必须赔付被意外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标的的所有权,但同时也承担了因标的而产生的义务。因此,在实务中意外保险人大多拒绝被意外保险人的委付,甚至提出诉讼,以避免被视为接受委付,为了杜绝或防止因委付而发生纠纷,ICCl982(A)、(B)和(C)均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放弃条款”。“被意外保险人与意外保险人为施救、保护或恢复意外保险标的所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的表示,或影响任何一方的权益。”该条款旨在强调意外保险双方的权利不因诉讼或其他行为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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