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意外保险人获得的意外保险赔偿金的数量受到实际损失、合同和意外保险利益的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意外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补偿性的合同中,意外保险标的保 险 学遭受损失后,意外保险赔偿以被意外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全部损失时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时部分赔偿。只在重置价值意外保险中存在例外。意外重置价值意外保险是指以被意外保险人重置或重建意外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来确定意外保险金额的意外保险,其目的在于满足被意外保险人对受损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下,意外保险人按重置或重建费用赔付时,可能出现意外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2)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意外保险金额为限。损失补偿还依据意外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以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意外保险金额而不应高于意外保险金额。这是因为意外保险金额是以意外保险人已收取的保费为条件确定的意外保险最高限额,超过此限额,将使意外保险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发生通货膨胀,仍以意外保险金额为限。其目的在于维护意外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同样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3)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或被意外保险人所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为限。意外保险人对被意外保险入的赔偿以被意外保险人所具有的意外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即被意外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意外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如在财产意外保险中,意外保险标的受损寸,被意外保险人的财产权益若不再拥有,则被意外保险人对该财产的损失不具有索赔权。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投保,当债务人全部偿还债务后,债权人对该财产不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即使发生标的损失,债权人也不再对此具有索赔权。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因此,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意外保险赔偿的最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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