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限额赔偿、定值赔偿方式介绍

(1)超过一定限额赔偿。它是指意外保险人与被意外保险人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免责限额,在此限额以内的损失,由被意外保险人自己承担,超过此限额,意外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免责限额又分为相对免责限额和绝对免责限额。前者是指,当意外保险财产的受损程度或金额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意外保险人才赔偿被意外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不超过该免赔额,则不予赔偿。后者是指,当财产损失超过免责限额时,只赔付超过部分的损失,即赔款额等于损失额减去免赔额。
(2)超过一定限额不赔偿。这种赔偿方式普遍适用于农作物收获意外保险中。它是由意外保险双方约定一个限额,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发生损失时,由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超过约定的限额就不予赔偿。
定值意外保险赔偿方式
指在签订意外保险合同时,对意外保险金额的确定,以双方约定的意外保险价值为基础。当发生意外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如全部损失,意外保险人按意外保险金额全数赔偿;如部分损失,意外保险人就只需按其确定的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而不需再估算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这种赔偿方式适用于海洋运输货物意外保险、船舶意外保险和难以鉴定价值的高档工艺品、古玩、珠宝等特约意外保险。第四节意外保险投资现代意外保险业的重要特征是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并驾齐驱。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意外保险公司传统的承保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业务经营艰难,仅仅依靠承保业务已不能适应意外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其次,是意外保险公司所拥有的意外保险基金不断积聚,需要寻找出路,增加资金收益。因此,从当今各国意外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来看,意外保险公司已从单纯的经济补偿机构逐步变成既有补偿职能又有融资职能的综合性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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