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617
依《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结合意外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效力待定意外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意外保险人订立的意外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意外保险人订立的意外保险合同,经其监护人追认后,可以成为有效合同。但该追认应当是无条件的,对合同全部内容的体追认。
(2)无权代理人以意外保险人名义订立的意外保险合同。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后终止仍以意外保险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经意外保险人追认后,可以成为有效合同。当然,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成立,不管意外保险人追认与否,都要承担意外保险合同义务。
(3)未经被意外保险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意外保险,未经该人同意,经该他人追认后,可以视为有效合同。
(4)投保人为他人财产投保的意外保险合同。在投保人对他人财产不具有意外保险利益的情况下,若该他人对意外保险标的具有意外保险利益,并且认可订立的意外保险合同,可以视为有效合同。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