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投医疗险不可行,枉交保费输官司

2004年底,阿明一个来自晋江的病人,去了福州的一家大医院做检查。医生诊断阿明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俗称尿毒症)。事实上,阿明的身体以前有过问题。2000年前,阿明曾到泉州某医院看病,医生就诊断他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想不到4年后他的病情变得这么严重。此外,医生的诊断书显示,阿明还患有高血压、肾性贫血等病。根据阿明的病情,医生建议他换肾。阿明同意后,医生为他做了手术。
就在几个月前,阿明去福州检查他的身体,阿明向晋江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了20份个人长期个人保险,总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6日起至合同终止前的保险事故终止或终止。同时,阿明还投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的附加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7月6日起至2005年7月5日止。
通过这种方式,阿明接受了肾移植,花了大约100000元的医疗费用。出院后,阿明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阿明隐瞒病史,未按规定要求赔偿。阿明非常生气,起诉了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明未如实告知其在投保前曾患肾病住院治疗的事实,属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负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点评
《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涉及诚实信用原则,而该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所以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秉承最大诚信、善意从事。
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对投保单、健康体检表内的各项内容及核保医生对健康状况的询问作出如实详细的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在这种情况下,阿明在知道保险人将不告知保险人不支付该案的情况下,不在订立合同时填写保险单的问题,因此应认定它是故意不履行义务。告知。诚实告知义务既是合同义务又是法定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不仅不能要求赔偿,甚至支付的保险费也不能退还,这应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和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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