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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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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4工伤鉴定标准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2.自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014工伤鉴定标准

国家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标准的平稳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新标准实施后,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的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再次鉴定(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或者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

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新标准实施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三、新标准实施前,已依照《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并在新标准实施后,对该复核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发生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

四、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及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复核鉴定但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且复核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复核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出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城市案例:常州2014工伤鉴定标准

申请条件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2.工伤(职业病)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3.伤情相对稳定一般是指:自受伤之日起,脑外伤、神经损伤需1年后,骨折需3个月以上、眼科及烧伤科需6个月以上方可鉴定。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常州市职工因工致残鉴定相关申请表(包括申请表上注明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原件1 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3.工伤诊治的初、复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1份。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医疗体检;

3.鉴定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签发《鉴定结论通知书》;

4.《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办理期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3〕247号)文件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先由申请人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鉴定相关表格使用说明

1.申请等级鉴定的可填写《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伤残等级鉴定)》,表格为A4纸正反面。申请人只需填写表格的正面部分;

2.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的可填写《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格为A4纸正反面。申请人只需填写表格的正面部分;

3.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的可填写《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格为A4纸正反面。申请人只需填写表格的正面部分;

4.申请确认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可填写《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表格为A4纸正反面。申请人只需填写表格的正面部分;

5.申请伤情确认的可填写《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旧伤复发、现有伤残与工伤关系确认)》,表格为A4纸正反面。申请人只需填写表格的正面部分;

6.申请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填写《常州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格为A4纸正反面。申请人只需填写表格的正面部分。

7.非法用工申请鉴定的可填写《常州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格为A4纸正反面。申请人只需填写表格的正面部分。

其他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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