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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告

赫连启玲
840
前言: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确定,分0.9%、1.2%和1.5%三档,7月1日起新参保的单位费率按1.2%征收。浮动费率根据上一社保年度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划分档次,在本行业原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参保单位可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业务查询。

7月28日讯,按照省、市关于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我市从今年7月起分别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1079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对各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率进行年度浮动调整,并由地税部门按核定费率进行征收。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前五年失业保险申领率确定,分0.9%、1.2%和1.5%三档,7月1日起新参保的单位费率按1.2%征收。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调整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4〕30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年度浮动调整,并由地税部门按核定费率进行征收。浮动费率根据上一社保年度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费用占该用人单位所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简称收支率)划分档次,在本行业原基准费率(1.0%、1.5%)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原基准费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

参保单位可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业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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