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告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在海南省社保局参保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随军家属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和随军家属等实现灵活就业后,按其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不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下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在海南省社保局参保的高校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按其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随军家属还须提交随军家属证明、毕业生还须提交毕业生证书);
(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相关事宜
(一)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规定同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
(二)参加海南省本级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请集中于9月1日至9月30日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我局就业指导处统一办理。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请到参保地人力资源开发局(就业局)申报补贴。相关表格可在我局官网(www.hnjy.gov.cn)下载,或到办事柜台领取。
(三)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办事大厅15号窗口。联系人:刘忠义,联系电话:6534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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