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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监督台重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进行公示

藩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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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2018年2月9日至3月19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13家定点医疗机构、2名医保服务医师和1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以下为有关公示的情况。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

从市人力社保部门获悉,2018年2月9日至3月19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13家定点医疗机构、2名医保服务医师和1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以下为有关公示的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

一、天津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4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545.50元。

二、天津南开济兴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红旗路医院

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848.50元。

三、天津华博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2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652.00元。

四、天津河东恒山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无资质医师开展治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4588.78元。

五、天津静海天桥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2232.00元。

六、天津津南友临门诊部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4749.60元。

七、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9534.00元。

八、天津祥云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

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9500.00元。

九、天津河北民康门诊部

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2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4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0525.64元。

十、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600.00元。

十一、天津市宝坻区赵各庄卫生院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3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0720.00元。

十二、天津延安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21297.80元。

十三、天津现代和谐医院

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025.00元。

医保服务医师

一、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王永刚医师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中,存在故意超量开药的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7号),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曹双成医师

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中,存在故意超量开药、重复开药的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8号),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

参保人员

一、参保人员曹雪义(12010319551030XXXX)

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2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06.87元。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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