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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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公管<2018>55号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内年核定一次。”的规定,现就基数调整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一般由以下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其他单位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除因职工工调动发生工资变动外,其他时间不得进行基数调整工作;
四、特殊原因需调整基数的单位应经我中心归集业务受理点审批后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中心将不定期核查各缴存单位基数调整工作,对违规在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多次调整职工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将按照《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激励惩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入失信行为,在社会公共信用平台予以公布,实行联合惩戒。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4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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