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明确提取具体事项,根据《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阜公积金委字[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详细制定和解释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要件、程序、时限和方式等。
第三条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统一执行本细则规定,并以属地化原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或突发事件之一的,可至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整到元且保留一百元后的当前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的。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为自己和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且取得所有权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建造、翻建”是指职工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后可自行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行为。
“大修”,是指职工经市或县区级住建相关部门对自住住房的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等原因影响住用安全进行认定并出具质量鉴定证明后,进行拆换加固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的行为。
第六条 职工未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以下称现金购房)的,以及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购房(以下称商贷购房)的,可在全额房款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以下称公贷购房)的,可在全额房款与贷款额的差额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我市一手商品房且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称房产证),可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并取得房款发票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的,要在登记后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我市棚户区住房改造且未能办理房产证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可在与棚改部门签订《动迁安置协议》一年内,并交纳一定房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收据金额。
第九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原则上按照我市建修一间住房平均费用3万元乘以间数计算提取住房公积金;实际一次建修总费用超过计算值的,要有费用预算书和税务发票证实。公积金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职工除第七、八条情形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要在取得相应支出发票和房产证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七、八条情形取得房产证后,职工本人及配偶不可再以该房办理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除第七、八条情形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支付购房款或建修费用,有住房公积金的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差额。
第十二条 职工继承、赠与、析产、互换、转移、原面积抵顶全额动迁房款等取得住房的,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规划用途为网点、车库、酒店、公寓、商住两用、公建、其他等房屋的,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购房贷款”, 即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联合贷款)等。
职工所还贷款是否为个人住房贷款,主要以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即借款人(含主借款人和辅助借款人),在贷款偿还至少一整年本息后至贷款还清前可申请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可提取金额按该贷款的所有借款人合并计算,不超过提取申请日之前1年的还贷本息。末次按年还贷提取,所剩还贷期数不足1年的部分,可在贷款最后一期还清(以扣划日为准)后一年内申请提取。因借款人自身原因超时未申请提取的部分,不再给予补提。
第十六条 按年还贷提取的主借人作为偿还购房贷款第一责任人,要首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主借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或冻结的、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无住房公积金的除外。
主借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偿还1年还贷本息的,有住房公积金的辅借人可同时申请提取差额。主借人办理提取时放弃本次辅借人提取差额的,由主借人或其代办人签订承诺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主借人与辅借人在我市不同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借人在办结提取时,如有住房公积金的辅借人提取差额,主借人应当即向公积金中心取得提取联系单,用于辅借人在联系单有效期即一个月(自然日)内办理提取。
借款人因贷款后婚姻状况或其他关系发生改变,以《借款合同》是否变更为准。
第十七条 与公积金中心已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期转还公积金贷款协议的职工,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以其他条件和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一次性提前偿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可在申请提前还贷同时,书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小于等于贷款剩余本息的部分,直接转还至其贷款账户。
第十九条 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较大逾期风险时,可由公积金中心视情况决定,对拖欠累计6期以上(含6期)贷款的职工,统一办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还贷款手续。
第二十条 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已婚的职工,夫妻双方均要无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一套住房的1年房租:租住商品房按目前我市市场平均租金水平800元/月计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政府租赁管理部门实际收取的房租计算。
第二十一条 租房的已婚职工夫妻一方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支付1年房租的,有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差额。
租房提取的职工在办理提取时要签订相关房屋和婚姻状况承诺书并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二条 职工或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因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在实际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范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疾病”,是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有关大病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其他疾病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可由公积金中心认定视同为重大疾病办理提取。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自费医疗费用”,是指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的医药费用结算单中体现的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住院费用结算单和门诊费用结算单单张自费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可参与计算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自费医疗费用,规定的大病病种单次或累计治疗自费达到5000元及以上,或其他疾病单次治疗自费达到8000元及以上的。患者属于低保户的,不设下限。
第二十五条 职工发生上述住房消费情形或突发事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
(一)单次提取只可按一种情形办理提取,且一种情形中如购买多个住房、租住多个住房、偿还多个贷款的,只能按一个办理提取。
(二)职工所在单位要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欠缴。
(三)职工连续缴存至少三个月,且账户状态为“正常”。
(四)职工各次提取至少间隔一整年。
(五)职工如有公积金贷款,至提取日止不得拖欠。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生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一) 离休、退休的。
(二)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三) 出境定居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下称解除关系)的。
第四十七条 严禁严惩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职工采取伪造、篡改合同及证件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欺骗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单位经办人协助应正常缴存职工虚假封存,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后再另行新增开户缴存的,一经公积金中心发现和认定,将没收虚假证件和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对已经划拨提取资金的,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公积金中心还要将骗提职工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系统,并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骗提后3至5年内提取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对协助造假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阜新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9日
(五) 与单位解除关系并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000元以上的,或通过结婚证、户口簿无法确定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或有受遗赠人的,需先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之后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账户余额为1000元及以下的,不需办理公证,由法定继承人之一办理提取。提取办理人需面签声明书,提取办结后,公积金中心不对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归属和分配问题负责。
死亡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职工非因工伤病或因工伤病或职业病致残达到国家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
第二十九条 与单位解除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满半年后在我市和外市无新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职工调动到外市工作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及时将原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调入地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一条 职工发生上述非住房消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条件:
(一)职工只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所在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三)职工如有公积金贷款,至提取日止已全部还清。

第三章 提取要件和办理人
第三十二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即1996年(阜矿集团为2004年)及以后取得或发生的要件,再次提取需提供上次提取后取得或发生的要件。
第三十三条 提取共同要件:
(一)《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所在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已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完毕的职工,需提供本人的我市银行储蓄卡、个人名章;
(二)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授权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需证明婚姻状况的,已婚或离异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未婚的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未注明或与现实不符的,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变更;
(四)需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配偶提供结婚证原件,其他关系人提供户口簿原件或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印鉴的人事档案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提取具体要件:
提取职工应提供下列要件的原件办理提取。
(一)购房提取
1、已办理房产证的:现金购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全额房款发票或体现房款金额的契税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相关档案;商贷购房或公贷购房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
2、购买一手房未办理房产证的:现金合同购房的需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或部分房款发票;现金预告登记购房的需提供:《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全额或部分房款发票;预告登记且办理了商贷或公贷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
3、棚户区住房改造但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动迁安置协议》、房款收据。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1、建造和翻建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私人建房申请审批书、土地使用证,无法提供私人建房申请审批书、土地使用证的要提供含有批准建造、翻建手续的房屋档案。2003年前申请建房又无房屋档案的由原相关发证机关出具无档案且建房真实情况等证明。
第三十九条 提取职工持规定要件于国家规定工作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于每个工作日的结账外时间即时进行受理。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后认真对职工提取条件、要件进行审核,并即时给予是否准予提取答复。公积金中心对准予提取的入账并向提取职工出具提取回单;对不准予提取的要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要件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予以答复,如需相关部门配合核实的,还应顺延相关部门规定时限。
第四十二条 职工对提取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在受理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将入账完毕的提取款项,通过人民银行票据交换划至职工所在单位或储蓄卡账户。
第四十四条 提取职工持提取回单到所在单位或储蓄卡所属银行领取现金,并将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采取面谈、实地调查或向相关部门核查等方式审核提取申请,也可要求提取职工补充材料或做书面承诺,提取职工拒绝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法律纠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可办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因民事协议或法院判决归属他人或偿还债务的,要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件办理提取,有其他文件规定可办理的情形,要经公积金中心认可。
2、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3、实际一次建修总费用超过平均费用计算值的,要提供费用预算书和税务发票。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偿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近3个月还贷明细。主借人如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的辅借人提取时,还需提供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主借人近一年提取明细,如主借人一年内提取了还款额的,提取明细可由提取凭证代替。
3、偿还行业(电力、铁路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近3个月还贷明细。主借人如在行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的辅借人提取时,还需提供行业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主借人近一年提取明细,如主借人一年内收到了行业返回或提取了还贷额的,提取明细可由近一年银行卡流水或提取凭证代替。
4、偿还商业银行或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一个月(自然日)内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贷款银行出具的近3个月还贷明细。
(四)无我市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我市行政区域内本人及配偶当前无房产证明,证明开具后一个月(自然日)内有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
(五)患重大疾病,遇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需提供:诊断书、病历、医疗费用结算单、医保证;遇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还需提供事故鉴定及处理意见书;低保人群还需提供低保证。
患者入外市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如未与我市医疗保险中心联网,需提供我市医保中心报销凭据;患者未参加医保的,需提供我市医保中心出具的无医保证明。
(六)离、退休提取的需提供:离休、退休证或审批表。
(七)死亡提取的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公证书。
(八)出境定居提取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关系提取的需提供:非因工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因工伤和职业病致残1-4级伤残证明、正规解除关系证明。
(十)与单位解除关系满半年后并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的需提供:正规解除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办理提取时,提取职工可本人办理,也可授权代办人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代办人”,是指经提取职工本人授权,代为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自然人。
本细则所称“授权办理”有两种形式:一是普通授权,即指提取职工将身份证原件交由代办人出示办理;二是公证授权,即指提取职工经过公证,由《公证书》中指定的代办人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要求提取职工做出相应书面承诺并按手印的,必须由提取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必须进行公证授权。
第四章 提取程序、时限和方式
第三十八条 提取职工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对提取要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开具《阜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已办理集中封存的职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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