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条款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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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消费低者购买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防止后续理赔时有争议。保险人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条款内容主要有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义务,其中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另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消费低者购买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防止后续理赔时有争议。据悉,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条款内容主要有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义务,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投保范围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况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旅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条款内容主要有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以及保险人义务,其中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另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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