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疾险I款有什么优点?好不好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疾险I款是泰康养老承保的一款健康保障产品,该产品提供了135重疾、30中症、55轻症、特定疾病以及身故保险金等保障,且保单20年内确诊重疾或身故,额外提供50%基本保额,还提供中、轻症豁免保费。那么,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疾险I款条款?有什么亮点?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疾险I款保什么?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该保险金给付次数累计以三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该保险金给付达到三次,该项保险金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该保险金给付次数累计以三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该保险金给付达到三次,该项保险金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二十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4、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者于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该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间在第二十个保单年度末之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5、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①已交纳的保费数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二十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身故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自合同生效后第二十一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身故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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