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房火中毁损,找谁索赔?

案情简介: 1999年6月10日的时候,张某将自己所居住的二居室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一共是2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一共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一共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对于房屋,实行比例分摊;除了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所以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的时候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并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同事赵某,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料,5月8日,因赵某家不慎失火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意见分歧: 对于此案,保险公司内部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火灾确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由于张某已将房屋卖出,且赵某房款已付,因此张某对发生事故的房屋已无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已失效。张某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房款已付,但是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房屋仍属于张某,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张某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即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方为合法有效。上例中房屋的买主卖主尚未履行上述程序,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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