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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委托他人签发的保险凭证是否有效?

鞍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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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案情简介:1986年4月,某县保险公司聘请该县某乡村民胡岳为保险代办员,与其订立了代办保险的合同。

案情简介:1986年4月,某县保险公司聘请该县某乡村民胡岳为保险代办员,与其订立了代办保险的合同。合同规定:胡岳代理保险公司承保简易人身保险业务的时候,保险公司向胡岳提供真实的投保单,保险证,收费凭证等有关单证,胡岳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条件对要求参加保险的人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可签发保险证予以承保,并负责每月收集保险费。胡岳收到保险费以后应在‘卜日内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实收保险费的4%向胡岳支付代办手续费。简易人身保险是一种带有储蓄性的长期两全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会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种,每份简易人身保险每月交保险费:元,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残废以及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结束,保险公司都要给付保险金的。简易人身保险很受当地群众的欢迎,胡岳仅用了3个多月就签发了3千多张保险证。由于保险费需要每月收取一次,胡岳感到工作量很大,于是于1986午8月请同乡村民桑南帮其做收集保险费的工作。1 986年10月,村民王某找到胡岳,要求投保简易人身保险。胡岳当时忙于其它事务,让桑南办理承保事宜。桑南让王某填写了投保单,之后未加审查就签发了保险证。保险证上盖有保险公司的公章,桑南在经办人处盖上了自己的私章。王某投保简易人身保险3份,保险期限30年,每月交保险费3元,保险金额共1,200元。1987年6月,王某因病死亡。王某之妻到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绐付保险金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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