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有关法规、造成损失能得到保险赔偿吗?(三)

供销社职工的行为不能视为被保险人的行为,这是认为应当赔偿的主要理由。这实际上是把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与不履行义务这两个拒绝条件混淆了。“故意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既然明确规定是“故意行为”,那么就必须确主观故意存在,且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的故意,强调主观恶意;不履行义务属于一种违约行为,无论是否有故意,也无论是谁的故意,只要行为存在,造成结果就构成违约。违约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当,所以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属于企业经营活动。在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中,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企业达人班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据此足以认定该案确属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第二种理由认为,保险人没有进行安全检查,没有通知被保险人清除隐患,所以不能拒绝赔偿,这是没有道理的。该案并非被保险人未察觉下安全因素所在,而是在县公安局明令禁止后,继续这种危险行为,最后导致恶果。《财产合同条例》第13条还规定“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右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相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据此,保险人完全有权拒赔。而且《条例》规定的是“保险方可以对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而且上,述内容是在投保方的义务这一章中规定的,所以保险人拒赔不一定要以进行检查,提出建议,而被保险人未接受作为必要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保险人拒绝赔偿是有根据的。相反因严重违反政府规定导致发生灾害,如果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而责任方不承担经济责任,这样的赔偿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是不难想象的。所以此案应当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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