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业主实际占用、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责任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是在机器材料被卸至工地之前这些设备材料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工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分别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工程保险的生效日或终止日。
安工险保险期内一般包括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包括冷试、热试和试生产。冷试指单机冷车运转;热试指全线空串联合运转;试生产指加料全线负荷联合运转。对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试车考核期出险率最高,因此在承保试车考核期时应慎重。
试车期考核的长短应根据承包合同上的规定而定,一般以不超过三个月为限,若超过三个月则应另行加费。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保证期责任是否投保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
实际操作时,由于安装工程涉及的项目种类繁多,对有的安装工程保险责任的终止期的确定比较困难。遇有下列工程项目可通过加批单分别规定保险责任的终止期:
(1)石油、石化气罐安装工程责任的终止期为交工时或开始存放储存物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2)如果由承包商投保,在承包合同书规定由业主进行试车的情况下,如在试车开始前交工,应把责任的终止日定为交工时或试车开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3)试车中风险巨大的项目安装。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预先约定试车期限,制定责任终止条款。以便使保险人在约定的试车期限内终止保险责任。
(三)保险期限的延长
如项目在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还未完工,被保险人要求延长保险期限,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人同意后应出具批单,并按规定增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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