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合同的终止

理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理财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理财保险合同旦终止,就失去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合同终止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理财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义务履行而终止、解约而终止三种。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理财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这是理财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理财保险期间未发生任何理财保险事故,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理财保险期间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赔偿或给付部分理财保险金后,合同继续有效,直至期满而自然终止。
(二)义务履行而终止
义务履行而终止,是指理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理财保险人履行了赔付理财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理财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理财保险事故,理财保险人赔付后即承担了全部责任。如前所述,如果只是理财保险标的部分受损,或被理财保险人只是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理财保险人履行部分赔付理财保险金责任后,理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导致合同终止。
(三)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当事人行使终止权,是指理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受损,在理财保险人赔偿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况。如果投保人终止合同,应当在理财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提出。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以外,理财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理财保险人,并将理财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费,在扣除已经给予保障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给投保人。
(四)解除合同而终止
解除合同是投保方或理财保险人提前终止理财保险合同的行为,其终止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前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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