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呆帐放款核销的审批权限
 
企业对于需要核销的呆帐放款,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企业在申请核销呆帐损失时,应填报“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并附详细说明,按规定的核销权限逐级报上级行审查,同时抄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上级行接到基层行处的“核销呆帐损失申报表”,要组织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事实确凿,材料齐全,并按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的呆帐损失,才可冲减呆帐准备金。
  呆帐放款按下列权限审批:
  1.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按企业户数为单位(-F同),每户.,f;满)()万元的,  叮以区别不同情况,山独立核算的地(巾,分行会问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2.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lo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专业银行总行备案。
  3.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每户在5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  4。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属于城乡居民贷款的,按个体户数为单位,每白不满5万元的,由独立核算的地(市)分行会同同级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上一级行备案;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查批准核销,并报专业银行总行备案;50万元以上的,按上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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