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开展农村社会理财保险

通过座谈,大家交换了意见,统一了思想认识.·现纪要如下;大家认为,要继续解决认识问题,积极宣传民政部门进行救灾合作保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有针对性地宣传以下三个观点;一是正确理解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商业保险,属于金融性质,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生产,经济的稳定和繁荣,保证个人财富的可靠性,同时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社会保险,属于互助合作和自我保障性质,不仅不赚钱,可能还赔钱,其目的在于保证人们生活安定,简单再生产得以维持,促进安定团结.由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性质、任务不同,根据国务院保险条例和今年中央五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精神,民政部门从本身的业务出发,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是合法的,可行的.
二是民政部门开展农村社会保险,是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和改革救灾,救济、五保工作的需要.“七五”计划已经明确,农村社会保险属于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主管的救灾、救济,双扶,五保工作,都属于社会保障事业.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原有的救灾办法,走社会保险的路子已是势在必行.这-样,既能不断增加救灾工作的科学性,又能把个人,集体、国家的力量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一种循环式的良我保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三是救灾合作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灾害频繁,救灾任务很重,开展救灾合作保险的目的·在于逐步改变单靠国家拿钱救济的传统作法为个人投保,集体和国家辅助理赔的作法,从而形成以自我保障为主的‘救灾制度,更好地帮助群众解决灾害带来的生产,生活困-难,增强抵抗灾害的能力.民政部门主管救灾工作,抓救:灾合作保险,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也是救灾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农村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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