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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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保险基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关于职工理财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仍应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另,1990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给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和退休理财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复电》(国办发电〔1990〕5号)中明确指出:“在新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国务院对两项基金管理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维持现状。即:已将两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可不作变动;现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可暂不纳入,待国务院对整个社会保险体制统盘考虑时再一并研究确定。”
2.理财保险基金储存、使用、管理有何规定?
据1993年4月12日《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企业缴纳的理财保险费转入企业所在地的理财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理财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理财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理财保险基金。
理财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自治区可以集中部分理财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直辖市根据需要,可以统筹使用全部或者部分理财保险基金。
理财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理财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监督。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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