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可归纳为哪几个主要方面?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是对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居间、委托代理、咨询等经纪业务活动的约束规则的总和。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并结合有关法规和惯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合同法),并结合有关法规和惯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已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活动时,必须持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
对保险经纪人经纪业务范围的限制包括:保险经纪人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优先在国内安排分保业务,不得安排法定分保业务;不得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经纪人应遵循最大诚信、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经纪人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或宣传,不得不如实向保险人转告投保人声明事项;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的要求,保险经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保险经纪人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引诱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禁止恶意代理。第一,禁止自己代理,如保险经纪公司为自身财产、人员投保不得收取佣金;第二,禁止恶意串通,如禁止保险经纪公司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有悖于代理的初衷,故为法律所禁止;第三,禁止双方代理,如禁止保险经纪公司兼管保险代理业务,这有损于公平原则。
合规的佣金。保险经纪人代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的,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佣金,不得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应在保费收据中列明,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出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保险监管。接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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