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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的共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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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它依合作的原则从事保险业务,它是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并存的一种保险组织,一般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它以较低的保费来满足社员的保险需求,社员与投保人基本上是一体的。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有很多共性:第一,均为非营利保险组织;第二,保险人相同,投保人即为社员;第三,决策机关相同,均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第四,责任损益的归属相同,均为社员等。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它依合作的原则从事保险业务,它是同股份有限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并存的一种保险组织,一般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它以较低的保费来满足社员的保险需求,社员与投保人基本上是一体的。
  最早的合作保险组织为1867年英国的合作保险公司,其后逐渐发展,迄今为止,30多个国家有保险合作社这种组织,其中以英国的保险合作社数量最多,范围较大,是世界合作保险的中心。在法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保险合作社均有一定的影响。
  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有很多共性:第一,均为非营利保险组织;第二,保险人相同,投保人即为社员;第三,决策机关相同,均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第四,责任损益的归属相同,均为社员等。但也存在区别:第一,保险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而相互保险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第二,经营资金来源不同,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资金为基金,保险合作社的经营资金包括基金和股金;第三,保险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关系比较永久,社员认缴股本后,即使不投保仍与合作社保持关系;相互保险公司与社员间,保险关系与社员关系则是一致的,保险关系建立,则社员关系存在,反之,则社员关系终止;第四,适用法律有别,保险合作社主要适用保险法及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相互保险公司主要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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