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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孙功妮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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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例如,某机动车辆的车主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3个月后将该车辆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签发保单时,货物的买方可能还不具有保险利益,但自货物转让时起,允许其对之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例如,某机动车辆的车主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3个月后将该车辆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不存在保险利益。同理,,若投保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很容易变保险为赌博。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买方在投保时货物的所有权往往尚未转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货权的转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尽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发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当发生损失时他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这一规定起源于海上贸易的习惯做法,即货物在运输途中,其所有权是可以转移的,而当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水险保单是重要的文件之一。因此,尽管签发保单时,货物的买方可能还不具有保险利益,但自货物转让时起,允许其对之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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