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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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项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对于投保单,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投保单是由保险人拟定并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化文书。在投保单中载明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备的条款,该投保单不仅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签发保险单的基础和前提。第二,保险人将空白的投保单发放给投保人的行为,其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即邀请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要约。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若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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