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洪涝灾害风险

1.本组特点。地域性明显,集中了东北三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把内蒙古自治区划人本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地域相连,处于我国的北方地区,降雨集中于6~9月的夏季汛;其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降雨和水资源分布特性,大部分集中于与东北三省相邻的东北地区,这部分地区发生洪涝灾害的危险性更大;第三,防洪设施建设水平相近,都具有一定的防洪能力,但仍存在不足;第四,内蒙古1994~2003年平均损失率介于辽宁与吉林之间,略高于黑龙江。
2.各省份简介。
(1)黑龙江省属于松花江流域,年内降水量多集中在6~9月。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多年来黑龙江省水旱灾害经常发生,而且常是在年内先春旱、后秋涝,在多年间又有连续旱、连续涝、旱涝交替的周期性。经过建国后不懈努力,投入巨大资金,至今,嫩江、松花江干流堤防防洪标准,由不足10年一遇,基本达到了20年一遇。但是防洪体系仍不健全,抗御洪水的能力偏低的问题依然存在。
(2)吉林省分属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降雨分布不均,季节与年际变化大,易发生水旱灾害。建国50年来,吉林省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41座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已基本上达到了设计防洪标准;特别是在1998年西部地区出现超标准大洪水的情况下,吉林省境内的嫩江河段堤防未发生一处决口,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是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标准低,总体功能不强,抗灾能力弱,与防灾减灾的要求不相适应。
(3)辽宁省主要属于辽河流域,部分地区属于海河流域。全年水量几乎都集中在汛期,6~9月径流量占全年的90%左右,非汛期河道经常干涸。目前辽河干流防洪标准达到20一30年一遇,太子河、浑河、大辽河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鸭绿江部分农村段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城市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中小河流防洪能力也有明显增强,全省河道防洪工程体系日臻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辽河是我国七大江河之一,防洪标准仅为20~30年一遇,在全国七大江河中防洪标准最低,而辽河流域是该省经济最发达地区,国民经济总产值占全省的70%以上,辽河安全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4)内蒙古自治区的河流分布极为广泛,分属黄河流域、辽河流域、松嫩流域。由于降水多集中于7~8月,常形成暴雨洪水,造成严重的洪涝灾害。1998年发生在自治区东部的特大洪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4.5亿元。基本形成了抗旱灌溉、城乡供水、防洪排涝工程体系,但仍然存在设施老化、投入不足、标准偏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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