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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用承担和代位求偿条款

虞馥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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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施救费用的承担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说明。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通常在保险标的损失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

(1)施救费用承担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施救费用的承担问题,财产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说明。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通常在保险标的损失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代位求偿条款。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这项权利后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进行追偿,而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若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则该行为无效;若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不过,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赔偿金额为限,对保险人未予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仍具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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