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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具体运用

萧爽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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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可保利益原则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财产保险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失效。财产保险不是赌博,如果某人以其不具备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那就是赌博行为,因为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对被保险人并无损失,假如被保险人因此而能获得赔款,就会导致为图谋利益而破坏财产的不道德行为,这就违背了保险的本意。

可保利益原则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财产保险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失效。财产保险不是赌博,如果某人以其不具备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那就是赌博行为,因为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对被保险人并无损失,假如被保险人因此而能获得赔款,就会导致为图谋利益而破坏财产的不道德行为,这就违背了保险的本意。
所以,财产保险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则不但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也适用于人身保险,不同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承保时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某人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投保,在保险期限内把房屋卖出,在房屋卖出后,即使房屋遭受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会对该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因该被保险人对房屋已无保险利益,该被保险人已不会由于该房屋毁损而受损失。
而在人身保险中,只要求投保人投保时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不要求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仍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例如,某人为其妻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己做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夫妻离婚,投保人对其妻的生命或身体已无可保利益,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不因此失效,如果其妻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保险人仍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给付与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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