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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受益人”

柏行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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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栏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栏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可见,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退一步说,即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的“法定”或“法定受益人”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二字或“法定受益人”也起不到指定受益人的作用,它既不是人的姓名,又不能表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特定关系,而且,在《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等法规中找不到这一术语,仅仅是办理此保单的某位工作人员自己心中的发明,不具有指定受益人的实际意义,因为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定关系的人不可胜数,如同事、同学、同乡、同胞、陌生人等等,显然具有这些法定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受益人,因而只能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据此可知,本案的保险金就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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