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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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存在的基石。在保险合同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长期发展的结果。其核心在于保证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切身的利益,而且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保单背后潜藏的道德风险。
在保险实务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引发的保险纠纷还是屡见不鲜的。但大多数个案产生的原因多源自投保人对该原则的理解不清,结果在程序上处理不当,从而产生纠纷。这就要求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拓展业务和签发保单时仔细地对该原则进行解释说明。另外,投保人也不应该有任何投机取巧的心理,违反保险利益原则的结果便是保单的自始无效。在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负伤后,由于无法忍受伤痛而自杀的情根据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认定B在驾驶过程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这起事故完全是驾驶员C的过错。因此,驾驶员C和保险公司D(被告,C投保的保险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抚慰费。
但是,受害人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伤以后,无法忍受头部外伤留下的经常性频繁发作的疼痛后遗症,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在交通事故发生1年后,便在居所悬梁自尽。B和E(被害者A的儿子)向C和D请求对A的死亡进行损害赔偿。C和D以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B和E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A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因此,判C和D承担赔偿A死亡所带来的损失。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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