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补偿型医疗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是什么?
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之案情简介
某年9月23日,某保洁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140名员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险期间一年。投保后不到两个月,11月6日,张某在路边工作时被金某驾车撞伤,后张某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225.50元。因肇事车辆在某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某农业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张某又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就医疗费获得充分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再赔偿其医疗费用。张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诉至法庭。
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之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已获得充分医疗费赔偿的张某给付保险金,即 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保险。法院判决认为:我国《保险法》中所称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本案所涉的“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应属人身保险范畴,人的生命无价,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医疗保险补偿原则之评析
毫无疑问,人的生命无价,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人寿保险合同大多都是定额给付型保险合同。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 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因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确定的保险金额,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需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发生了多少医疗费支出。因而,也不具有补偿性质,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但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原本就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是可以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是有价的,对有价的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又有何不可呢。
显然,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应该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确定:属于费用补偿型的就适用,属于定额给付型的就不适用。正因为此,中国保监会在《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本案判决中简单地按照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进行分类,进而将损失补偿原则机械地理解为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而将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连同人寿保险一并排除在外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缺乏理论支撑。
医疗保险补偿原则是什么?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人的生命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而医疗保险是否使用损失补偿原则应该按照不同的性质来确定,属于费用补偿型的就适用,属于定额给付型的就不适用。

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内容简介
产品特色
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儿童、学生,此产品专为少儿提供各种住院医疗费用的高额补偿
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报销合理费用
无论是否自费项目,均在责任范围内报销
报销范围更宽,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
保险责任延续,人性关怀。合同期满治疗仍未结束,从期满次日起30天内发生的本次治疗费用仍可报销
产品特征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7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最高续保年龄:17周岁
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80%报销;
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60%报销;
其中药品费报销最高可达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30%;
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举例说明
例:小强7岁,投保《泰康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20000元,年缴保险费1016元。
小强可享有如下利益:
无论意外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每次免赔300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报销80%;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每次免赔300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60%,每年累计报销金额最多20000元;其中药品费报销最高可达该次住院医疗费用的30%。
假设小强因病住院治疗,在定点医院实际发生的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2000元;
因少儿发生的药品费不能超过该次住院费用之和的30%,即12000×30%=3600元
若当次住院药品费为3000元,3000<3600,
则按保险合同应报销金额:(12000-300)×80% = 9360元
若当次住院药品费为5000元,5000>3600,
则按保险合同应报销金额:[12000-300-(5000-12000×30%)]×80% =8240元。
泰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A款)
内容简介
产品特色
较低的保费投入,获取医疗费用的高额补偿
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报销合理费用
报销范围更宽,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
保险责任延续,人性关怀。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同样可以报销
较社保“起付线”低,可依个人需要选择投保
产品特征
投保年龄:18周岁—59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最高续保年龄:64周岁
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80%报销;
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60%报销;
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举例说明
例:王先生今年30周岁,投保《泰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A款)》;
保险金额10000元,年缴保险费459元。
王先生可享有如下利益:
无论意外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每次免赔300元,合理医疗费用报销80%;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每次免赔300元,合理医疗费用报销60%,每年累计报销金额最多10000元。
假设王先生因病住院治疗,在定点医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15600元(以出院的发票载明的总金额为准)。
其中,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2000元;合同医疗费用范围外的医疗费用3000
元;其它费用(空调费、膳食费等非医疗费用)600元;
按保险合同应报销金额:(12000-300)×80% = 9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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