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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规划的基本原则

曹娥珊艺
691
前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补偿原则保险补偿原则,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所受的经济损失。根据保险业务的需要,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免赔额和被保险人自负额,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的适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保险代位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法律上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该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

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

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和保险市场需求及其变化状况的需要而创造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组合,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过程或行为。但是对于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很少有人会了解。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


  市场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等方面必须按市场的需求来进行运作,市场需求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没有市场的需求,产品即便是开发出来也没有生命力。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新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的转制及改制,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商品化,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化和教育产业化等,均为开发新的寿险及非寿险产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效益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讲效益,而产品的开发就必须从效益性出发,做到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既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范和减少风险,为公司带来合理的商业利润。新开发的保险产品要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必须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产品开发与销售推广的关系;第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合法性原则

  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开发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的有关条款上。要求保险产品的条款不仅遵守国家的基本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还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规范性原则

  开发新产品与完善现行险种是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有效的保险产品开发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能力,是保险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对于新产品的开发,要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及严格的管理办法,并实行条款逐级报批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条款的名称、条例应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充分体现公司的企业形象。


  国际性原则

  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中资保险公司要想在中国保险市场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产品开发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在条款设计上积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外保险市场的调研,使条款设计更趋完善,更加贴近市场。如我国保险市场上新开发的计算机设备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及寿险方面的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都向国际化保险产品迈进了一大步。


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开发,做到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既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范和减少风险,产品开发要合法,对保险产品开发实行规范管理,还有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


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货运保险主要有四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这四大原则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是保险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4条。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告知义务上。在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上,我国保险法第17条与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不同,保脸法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义,而海商法则采用了无限告知主义与有限告知的结合。

损失补偿原则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近因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货运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有四大原则,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这四大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项保险制度和保险规范起到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在保险法实施过程中,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立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是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具有较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的诚信程度,即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这就是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2、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它既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近因原则的效力表现在: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构成产生保险标的损害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3、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补偿原则,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通过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来填补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所受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的填补,在保险中称之为“补偿”。保险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依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其二是,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获得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补偿原则的适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形时不能适用补偿原则:
  1)人身保险。各国保险立法及国际惯例均排除补偿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与补偿原则相关联的代位原则、分摊原则也被同样排除在外。其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依传统的伦理观念来看,这些均是不能用确定的货币来衡量,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赔偿金额的限制。根据保险业务的需要,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 免赔额和被保险人自负额,从而限制了补偿原则的适用。
  3)比例承保、定值保险和重置成本保险的约定。在约定了比例承保的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只按约定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在定值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约定的保险价值为基础,向被保险人计付赔偿金,而不问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在重置成本保险中,重置成本保险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作为 保险金额,从而突破了实际损失的限制。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4、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原则,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法律上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该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代位原则作为保险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在司法事件中,发生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事由主要包括: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保险标的受损;第三人违反合同而致保险标的受损;第三人取得保险标的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共同海损。
  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但是,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的范围,以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在不定额保险和比例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取得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5、保险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参与承保的全体保险人共同分摊,并要求被保险人所获保险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
  保险分摊原则也是保险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仅适用于重复保险、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且排除了保险代位原则的适用。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对某一保险人来说,其他有责任的保险人为第三人,本应适用代位原则,即在某一保险人承担了全部保险责任后,有权就超过其责任的部分向其他保险人追偿。但是,各国立法为防止由此带来的无休止的追偿,均规定了保险人之间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原则。我国保险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为防止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道德危险,即利用重复保险而获利,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根据分摊原则,各保险人具体分摊的保险赔偿金额,一般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确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但是,不论如何分摊,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综上可知,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保险代位原则以及保险分摊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对保险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集中体现保险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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