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1、意外伤害的含义
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1)伤害
伤害亦称损伤,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致害物、侵害对角、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
(2)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伤害的发生;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2、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基本责任:死亡给付;残废给付。
(2)派生责任:
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1、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事故发生时,死亡保险金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
2、保费计算基础
纯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
由其其职业、工种或从事的活动决定。
3、保险期限
保险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4、责任准备金
年末末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与财产保险相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Insurance on Life Accident)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2)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1、不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是指从保险原理上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应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2、特约保意外伤害
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如:战争;从事登山、跳伞、滑雪、赛车、拳击、江 河漂流、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 核辐射等。
3、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在一般情况下可承保的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A.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B.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A.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 ;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B.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A.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
B.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
C.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
残废保险金: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同时也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保险的种类有很多种,可以给群众提供多方面的保障。那么, 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保障范围是什么呢?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烧烫伤,给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 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住院护理津贴:因意外伤害事故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保险单约定时间为限。
交通意外保险
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以乘客身份乘坐相应交通工具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残疾,由保险公司赔偿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驾驶人意外险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驾驶人员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伤害: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赔付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
连带乘坐人员意外医疗:连带被保险人在乘坐被保险人驾驶的非营运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慧择提示:意外伤害保险分为一年期综合意外保险,交通意外保险和驾驶人意外险几种。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准备金
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意外伤害保险往往采取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
意外伤害保险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跨年度连续经营的,一方面每一年度末决算时,都必须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一部分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另一方面,因此每年度末决算时,应转回上年度末提存的准备金,作为当年的收入。
在计提一年期伤害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我们通常假设伤害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服从均匀分布规律的。按照这种假设,每份一年期业务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收入都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用于当年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第二部分就是上年度末应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也是下年度末应转回的责任准备金。
为使一年期和极短期伤害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统一,对一年期及一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均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50%提存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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