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的特点

信用保险险种和特点介绍
为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转嫁企业风险,保险公司推出了信用保险,但有些消费者对信用保险还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其相关情况。那么信用保险险种有哪些?信用保险特点又有哪些呢?
信用保险险种:
一、一般商业信用保险
(一)赊销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是为国内贸易的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信用保险业务。在这种业务中,投保人是制造商或供应商,保险人承保的是买方(即义务人)的信用风险;目的在于保证被保险人(即权利人)能按期收回赊销货款,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贷款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其信用风险的保险。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贷款方投保贷款信用保险后,当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可以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贷款信用保险是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正常周转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个人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是指在金融机构对自然人进行贷款时,由于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信用保险。由于个人的情况千差万别,且居住分散,风险不一,保险人要开办这项业务,必须对借款人借款的用途、经营情况、商业信誉、私有财产等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否则,不能轻率承保。
二、出口信用保险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使用最广泛、承保量最大、比较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种类。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限超过2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例如,工厂或矿山的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海外工程承包以及专项技术转让或服务等项目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由于中长期出口项目的金额较大,合同执行期限较长,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运作复杂,而且项目很少重复,且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均需要专门设计、专项制造,因此,保险合同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而是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的出口产品或服务内容、不同的交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等情况逐项协商拟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收费方法等。

信用保险特点:
1、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
信用风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除承办商业保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房拒绝履行合同、买房不按期付款等。在国内贸易和国际么偶一中都存在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包括外汇兑换困难、买方政府的延期支付、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战争阻止合同履行以及政府的其他延期支付、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战争阻止合同履行以及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等。
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都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债务人的经营作风极大地影响着损失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所保障的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则波及面广,方向一致,不适用大多数法则。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要调查有关风险的情况,了解各个债务人的特点,分别商定费率以及承保条件。
2、强调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是先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保险人期望控制风险,往往只能通过被保险人来实现,所以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之间,商业风险在5%-15%之间。
3、风险调查困难
一般财产保险以实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比较容易其额定危险程度,但信用保险以人或企业的信用为保险标的。资信难以调查。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被保险人的客户跨越国界,更给资信调查增添不少难度。因此,信用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享其掌握的所有有关客户的资信信息。另外,保险人一般还委托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对国内外的客户资信情况定进行充分了解。
信用保险主要有两大险种,即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又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而信用保险的特点有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风险调查困难等。
信用保险的分类 信用保险的特征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那么信用保险的分类是什么?信用保险有哪些特征?
信用保险分为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商业信用保险一般只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同样,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也只承保比较短期的商业信用保险,特别长期的长期商业信用保险一般也是不承保的。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分为三个类型,包括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因为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或者该国的政治风险甚至战争风险等造成货款不能及时追回等造成出口企业损失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根据承保风险的期限划分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这点是与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不同的地方。
信用保险有哪些特征
第一: 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
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了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
第二: 强调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一般来说,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佩服,但是投保人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这个承担的部分在5%-15%不等。
第三:风险调查困难
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综上所述可知,信用保险一般分为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主要具有三大特征,即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强调损失共担以及风险调查困难。这些使得信用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是什么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出口信用保险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由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它有别于传统的财产保险,当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业务完全市场化时,政府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仍然保持一种特殊的关系,以防止当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时,企业难以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商业保险公司在正常费率下不愿意提供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时,国家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公司为企业提供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用原则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策略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中国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特征
第一、具有特殊性。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
第二、强调损失共担。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
第三、风险调查困难。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化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本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法令,并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法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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