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宣城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小编指出,凡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单位所属职工,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危房改造还迁住房和集资建房),或符合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心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申请过但已按期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购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危房改造还迁住房,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房款税务发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三、购二手住房具有售房人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产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售书面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首付款凭证等;
四、自建住房具有土地使用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和相关费用发票;大修住房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五、集资建房具有建设、国土和房改行政主管部门批文、集资建房人员名单和付款收据;
六、符合《宣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七、申请人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有中心、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具备被中心认可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担保;
十、中心和委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至五项资料有效期为一年。
宣城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自2014年9月10日起,对个人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40万元。这是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继6月初由20万上调为30万之后的又一次上调。
原政策规定,我市居民如果在购买前两套房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那么即使购房人已还清了前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也需要等5年之后才可以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根据政策规定,购房人已还清前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新政策针对的市区,在其他县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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