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伤保险不再局限于企业;公务员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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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昨天,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下发了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今后,工伤保险不再局限于企业,公务员也要参加这项保险。此次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江苏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今年6月1日起,江苏的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昨天,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下发了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今后,工伤保险不再局限于企业,公务员也要参加这项保险。

此次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江苏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驻宁的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在缴费政策上,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今年6月1日起,江苏的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今年6月1日前,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公)伤职工,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其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含配置辅助器具费),可由用人单位凭原始工(公)伤认定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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