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在事件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死亡保险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定期保险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幸死亡,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费不予退还的一种保险。
保险期间的长短由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或者更长期间。终身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不规定期限,从保险合同约定的日期起,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保险金的给付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条件。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法律禁止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险,同时也禁止保险人在上述条件下承保。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完全不能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是指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
法律之所以作如此禁止性规定,是为了保护幼弱,同时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许多国家的保险法中均有类似规定。在一些保险法中对此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如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07条规定;“以14岁以下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而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无效。保险人或要保人违反前项之规定者,处行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并处保险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由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法律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保险人可以承保。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法律作此规定,同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根据1999年3月22日保监发〔1999〕43号文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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