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需加强对发行人的责任认定

“我们已经把反馈意见发给了证监会,就新股审核审批权下放、配售机制向更多机构倾斜等提出了一些建议。”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上证报记者说。
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已于上月宣告结束。据上证报记者了解,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了此次征求意见。在对改革注重市场化等举措给予好评的同时,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参与者,保险机构亦是畅所欲言。
将发行审批权限前置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部分,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充分认同,但在部分保险业人士看来,在某些领域仍有进一步放松行政审批权限的空间。
从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的证券发行制度来看,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符合主流的监管思路。一家保险机构负责人在征求意见反馈中建议,“为进一步鼓励资本市场的自我价格发现机制形成,应尽快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者考虑将发行审批权限前置,给予交易所在证券发行领域更大的权限,以此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建设。”
“根据《证券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交易所等其他机构也可以拥有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权力。”上述负责人说道。
有保险机构人士反映,目前交易所仅拥有对会员资格的审批权,但在融资事项的话语权不足。“监管部门可考虑将新股审核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推行市场化的发行机制,从审批制转向备案制。”
加强对发行人的责任认定
近年来,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事件,监管部门及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了惩处,特别是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但涉及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主体(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监管部门的相关惩处措施力度仍显不足。
一家保险机构在征求意见反馈中建议,监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发行人主体参与财务欺诈事件的责任认定及处罚措施。该机构负责人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在处罚上市公司造假欺诈行为时,应明确犯罪的主从关系,不能对发行主体网开一面,而仅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处罚。例如,追缴发行人因财务欺诈获得的相关利益,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处以数倍的罚金建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对因造假上市的公司予以退市处理,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在前述保险机构负责人看来,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建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从制度上约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行为,体现资本市场的严肃性。“例如,可考虑明确规定大股东在履行承诺前,其一定比例的股份不得转让、套现或抵押、质押等,如其违反承诺则监管部门可以加大处罚力度,真正处罚到位。”
配售机制不尽公平
此次改革中提及的“配售机制调整”事项,亦引起机构投资者的激辩。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特定对象,将至少获得40%网下配售新股比例。这被诸多市场参与方视为“不尽公平”。作为“打新股”的主力军之一,保险机构人士普遍认为,改革应该充分满足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体现“三公”原则。一家保险机构为此建议,在新股自主配售权的规定中,可以纳入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并对保险机构等以长期投资为主的机构作为重点配售机构对象予以倾斜。
必须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厘清和理顺新股发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实现监管转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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