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如何安排有哪些规定

1.为什么要做产前检查?
怀孕以后,母体各系统由于胎儿的生长发育会出现一系列相适应的变化,这些变化若超越生理范围或孕妇既往患病的承受能力,就不能适应妊娠的变化,孕妇和胎儿就可能出现病理情况。
通过定期的产前检查,对母子进行监测,可以及早发现和治疗并发症(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和发现胎儿发育异常等,并结合孕妇和胎儿的具体情况,确定分娩方式;还可以对孕妇进行卫生指导,使其对妊娠及分娩有正确的认识,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增强体质,预防妊娠并发症的发生。产前检查是保障孕妇与胎儿健康,实现安全分娩的必要措施。
2.女职工产前检查是如何安排的?
产前检查应从确诊为早孕起开始,定期进行。第一次检查应在停经后3个月内,包括全身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怀孕3~7个月,每月检查1次;怀孕8~9个月,每2周检查1次;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到医院检查,或由医生决定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
3.女职工保胎休息有哪些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82]劳险字2号的复函中答复: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生育休假时,从分娩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然需要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4)不按照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各省、市现行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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