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险代理模式

英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办理的。在财产险领域,代理人涉足较少,约2/3的市场被经纪人控制,尤其是再保险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由经纪人来实现的。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相比晚了一二百年,而且从实力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保监会仅一百多人。以美国加洲保险监管局为例法律上财产保险没有必须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其管理主要是依据英国保险协会的各项规定,而且财险代理人也不必专属单一公司,最多甚至可跨越六家保险公司,但若要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就必须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依金融服务法办理注册登记。
在寿险领域,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代理人中任选其一,而不能兼任,这就是英国的两极化原则。寿险市场上经纪人一般涉足较少,代理人充当了主要角色。1986年英国金融服务法对公司代理人做了极化界定,公司代理人只允许销售所代理公司的寿险产品,既使该公司没有适合顾客需要的产品,公司代理人也不能把其他寿险公司的产品介绍给顾客,公司代理人可以把顾客指引给独立的经纪人(金融顾问),由独立的经纪人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但公司不能把顾客指引给另一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寿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在确定代理人之前,公司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这包括查阅“人寿保险和单位信托管理组织”(LAUTRO)对代理人的记录(代理人来自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情况)。
LAUTRO对所有公司代理人都有专案记录,只有在案的代理人才能从事销售活动,公司其他可能向客户提供保险信息或建议的雇员也被登记在案。法律对寿险代理人从事销售财产保险商品业务活动没有给予特别限制。就代理人是否负佣金告知义务及行业内是否应存在统一佣金协议等问题,1990年1月1日证券和投资委员会(SIB)作出统一规定,即公司代理人无须告知被保险人其收取的佣金比例,除非公司代理人的个别客户提出这样的要求,至于寿险中介佣金的比例应由市场决定,但它仍是SIB对寿险公司定期检查的一项内容,保证它不至于引起对产品的偏见。
英国保险市场还有不少兼职代理人,他们在本职的基础上,给保险公司介绍业务,银行、住房协会或其他个人如会计师、律师、修车铺老板、杂货店老板都很有可能成为代理人,这些人虽不是专业的保险人员,但要求他们懂得保险的基本知识,以便投保时办理必要的手续。过去他们以独立的金融顾问身份出现,由于1986年英国金融服务法对独立的金融顾问的规定过于严格,使许多指定代理人转而依附某一家公司。此外,劳合社内部也有保险代理人,每一个辛迪加指定各自的承保代理人代表劳合社及其利益在辛迪加内进行承保活动,他负责指定每个主要险种的承保人,辛迪加的事务性工作由管理代理人承担,无论是承保代理人还是管理代理人,他们的报酬由薪金和成员的部分利润构成。
劳合社的代理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代理人,他们不从事保险推销活动。
(二)英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经过长期发展,其保险代理制度特色鲜明:
1.代理人在寿险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在财险领域,则主要由经纪人控制,代理人涉足很少。据统计,在寿险市场上80%以上的业务是通过代理人完成的,在财险市场上通过代理人完成的业务量不及业务总量的1/3,其他绝大部分是通过经纪人介绍的,尤其劳合社的内部业务基本由经纪人所垄断。
2.兼职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
兼职代理人的来源非常广泛,类似于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以及如律师、会计师等个人均可以成为兼职代理人。兼职代理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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