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人和受益人(一)

(一)保险分业经营的依据及其意义
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是世界各国保险公司有可能挪用长期寿险资金弥补财产保险经营中的亏损。这当然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及社会公益。
第三,保险必须分业经营,是出于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人身保险的核心是寿险,而绝大多数寿险是长期性保险,具有储蓄性质。财产保险多为短期性且不具储蓄性。如果实行两种保险兼营,则不免有移此之储蓄,免彼之赔偿之弊。再者,寿险多为储蓄性,可期待的保险金往往为“养命钱”,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寿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外,即使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给其他寿险公司,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实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兼营,就很难保证人寿保险可以期待的“养命钱”能否真正得到兑现了。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才把分业经营作为保险经营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
(二)保险资金运用
1.资金运用的概念及可运用的资金来源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和融资运用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吸取保险费、支付赔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吸取保险费的同时,就把它用作保险金支付出去。事实上,在吸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中,保险公司要提留种种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积累保险基金。
尤其是人寿保险,保险期限长,收取保险费与赔付的时间差就更大,所以提存的资金就更多。所以,在保险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必然有一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这就给保险公司运用资金提供了条件。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较多,但可运用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所有者权益。即资已支付保费、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
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都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注册资本而且必定是实缴的货币资本。保险公司将其注册资本的20%提存为保证金以外的资已支付保费,都可以运用。除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外,保险公司还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积金只有在当年保险业务经营发生亏损并且当年的投资利润还不足弥补时才动用。
因此,在正常的情况下,公积金也是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未分配利润亦称留盈余,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来自本年损益的未分配部分和上年保留盈余的结转,当然也是可以运用的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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