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办理范围

一、办理范围
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办理条件
1.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除外);其中2003年7月15日后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转入人员在本市(苏州大市范围)还须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还须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参保人员2002年6月底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视同缴费年限,或在未实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可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后以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或托管档案的就业管理机构于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当月,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医保待遇审批手续与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一并办理;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单位须提供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退休审批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凡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补足基数为办理补足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持有经残联确认的《苏州市无业重残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市区无业重度残疾人员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足比例为6%,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补记个人账户。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卡》中人员属性从在职改为退休。参保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其中预划的当年度个人账户部分,将在本结算年度末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时按实际在职、退休月数进行调整,其余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已完成结付的医保待遇、费用累计等本结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
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同时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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