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江西先行试点

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是今年我国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之一,其目的是强制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在商业保险公司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此次江西先行试点,值得肯定,令人期待。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其最大的价值还在于,这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有益补充,能够利用市场力量,促进投保企业重视食品安全。
事实上,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多国家的通例。一方面,这个保险是强制投保的,不投保就违法;另一方面,不投保如果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就会面临非常严厉的处罚。反之,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也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跟踪,如果保险公司不负责,法律还可以取消其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而在我国,只有交强险等少数强制性保险正在施行。
笔者认为,着手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已经具备一定可行性。首先,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尽管食品安全责任的界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以及对食品安全责任认识的深化,食品安全责任的界定会逐渐程序化、规范化,为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构筑起必备的法制环境。
其次,保险行业在发展责任保险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实中已经通过强制实施的有交强险和强制旅行责任险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践经验,为构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借鉴。
此外,公众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有助于更快更深入地推广责任保险。应当肯定,保险作为商业化的、有效率的风险转移手段,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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